(2016)陕0502民初5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成都某某农资有限公司与渭南市某某农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某某某农资有限公司,渭南市某某农资有限公司,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5246号原告:成都某某某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系某某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居民。系某某某公司职员。被告:渭南市某某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员某某。被告:员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某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因原、被告于2017年4月25日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某某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某某某农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3元,减半收取196.5元,由原告成都某某某农资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亚红代理审判员 刘宓佳人民陪审员 刘军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雷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