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行辖终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孙慈英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管辖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孙慈英,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封市房产管理经营总公司龙亭房管所,开封市工商行政事业用房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2行辖终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号。法定代表人:裴志扬,该厅厅长。委托代理人:黄坤,该厅干部。委托代理人:赵秀红,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慈英,女,汉族,1952年8月19日出生,住开封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李海军,男,汉族,1952年2月25日出生,住开封市鼓楼区。原审被告: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迎宾路*号。法定代表人:牛彦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凯,该单位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徐红艳,该单位法律顾问。原审第三人:开封市房产管理经营总公司龙亭房管所。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宋都御街**号。法定代表人:梁炳臣,该所所长。原审第三人:开封市工商行政事业用房管理处。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内环东路南段***号。法定代表人:马申,该处处长。委托代理人:于辉,该单位科长。委托代理人:赵青,该单位副科长。上诉人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服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7)豫0202行初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铁路运输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争议的房屋在开封市龙亭区,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杜 琦审判员 姬 凯审判员 樊利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韶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