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3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1328号原告:王某,女,198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告:雷某,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某与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郑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淋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