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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建花与被申请人首元数码电子(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建花,首元数码电子(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财保26号申请人:刘建花等43人,女,1976年11月30日生,汉族。被申请人:首元数码电子(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湖山路777号。申请人刘建花等43人已向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南京东山国际企业研发园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17年4月25日,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首元数码电子(南京)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等,保全金额为1068795元,期限为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4月25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才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华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