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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2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姜恒革与顾文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恒革,顾文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2442号原告姜恒革,男,汉族,1966年8月2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告顾文文,男,汉族,1987年3月10日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织金县。。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营业场所:云南省曲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玄坛路西段。负责人:聂永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9172805696。原告姜恒革与被告顾文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姜恒革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恒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恒革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姜恒革负担。审 判 长  杜华萍人民陪审员  吴 燕人民陪审员  姜玉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