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栗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10刑初178号公诉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栗某某,男,满族,1993年7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望奎县,小学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住所地哈尔滨市木兰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20日被监视居住。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香检诉刑诉(2017)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栗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才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8日2时30分许,被告人栗某某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寝室内,趁其同事被害人朱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床上枕边的苹果6Plus型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3500元)盗走。次日,栗某某到哈尔滨市南岗区销赃,被公安机关抓获。现赃物已追缴返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栗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8日2时30分许,被告人栗某某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寝室内,趁被害人朱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枕边的苹果6Plus型手机1部(价值3500元)盗走。当日9时30分,栗某某在南岗区销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赃物已追缴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对栗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实破案经过。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证实其手机被盗的经过。3、哈尔滨市香坊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移动电话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赃物苹果6Plus型手机价值3500元。4、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刑事侦察大队大案中队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涉案赃物苹果6plus型手机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5、谅解书证实朱某某对栗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6、被告人栗某某的供述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以采纳。栗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涉案赃物已追缴,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实诺人民陪审员 熊依丽人民陪审员 王春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婉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