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民终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洛阳正大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洛阳正大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任朝峰,刘秀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终14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正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新区牡丹大道以北开阳花园13幢101号。法定代表人:李绍祝,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235号。主要负责人:金泽民,该分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朝峰,男,汉族,1979年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秀娟,女,汉族,1956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系任朝峰之母。上诉人洛阳正大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任朝峰、杨秀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3民初3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二审诉讼过程中,上诉人洛阳正大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洛阳正大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洛阳正大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641元,减半收取2820.50元,由上诉人洛阳正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春峰审判员 肖秋宣审判员 耿源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