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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2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2765沈叶慧、徐旻与昆山东方云顶广场有限公司、昆山红枫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叶慧,徐旻,昆山东方云顶广场有限公司,昆山红枫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2765号原告:沈叶慧,女,汉族,1976年4月5日生,住上海市虹口区。原告:徐旻,男,汉族,1976年9月28日生,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昆山东方云顶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巴城镇湖滨南路1098号,组织机构代码78498281-4。法定代表人:单建珍,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昆山红枫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阳澄湖路,组织机构代码72799891-6。法定代表人:胡方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建龙,该公司员工,代理上述二被告。原告沈叶慧、徐旻与被告昆山东方云顶广场有限公司、昆山红枫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由代理审判员欧平独任审理,并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能交纳诉讼费用,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欧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