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左占华与臧志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占华,藏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2执178号申请执行人左占华。被执行人藏志成。申请执行人左占华与被执行人臧志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21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219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 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春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