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5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宋桂林与刘鹏史思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桂林,刘鹏,史思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5民初709号原告:宋桂林,男,汉族,生于1961年4月18日,四川梓潼人,住梓潼县东石乡油坪村。被告:刘鹏,男,汉族,生于1975年6月16日,四川梓潼人,住梓潼县文昌镇三圣路北段。被告:史思菊,女,汉族,生于1977年3月11日,住住梓潼县文昌镇三圣路北段。原告宋桂林诉被告刘鹏、史思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鹏、史思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桂林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桂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宋桂林负担。审判员 陈永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晓慧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