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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5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宋桂林与刘鹏史思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桂林,刘鹏,史思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5民初709号原告:宋桂林,男,汉族,生于1961年4月18日,四川梓潼人,住梓潼县东石乡油坪村。被告:刘鹏,男,汉族,生于1975年6月16日,四川梓潼人,住梓潼县文昌镇三圣路北段。被告:史思菊,女,汉族,生于1977年3月11日,住住梓潼县文昌镇三圣路北段。原告宋桂林诉被告刘鹏、史思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鹏、史思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桂林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桂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宋桂林负担。审判员  陈永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晓慧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