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7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文小强诉王生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小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288号申请执行人:文小强,男,生于1962年12月29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住所地:陇县城关镇南大街**号。负责人:杨玉良,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茂琪,男,生于1988年7月11日,身份证号码6103271988********。汉族,陕西省陇县人,该公司员工,住陇县城关镇营沟村3组69号。原告文小强与被告王生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调解生效后,权利人王生玉依据(2017)陕0327民初字153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之内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文小强依据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在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文小强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0400元、护理费4200元、伤残补助金17378元、鉴定费2400元、交通费70元,计44448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文小强医疗费234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营养费1000元、后续治疗费7000元,计11031.8元的90%,即9926.6元,以上共计54374.6元,并申请自2017年3月2日起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延迟履行利息。本院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文小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文小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自动履行了54374.6元的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7民初153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满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智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