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19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桥支行申请执行四川奇奥投资有限公司、王文志、北京富龙兴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桥支行,四川奇奥投资有限公司,王文志,北京富龙兴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19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桥支行。负责人许晓。被执行人四川奇奥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志。被执行人王文志。被执行人北京富龙兴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4194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17日受理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桥支行申请执行四川奇奥投资有限公司、王文志、北京富龙兴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本院作出(2017)川0107执1995号执行裁定,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富龙兴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现该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富龙兴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建行北京中轴路支行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XXXX元的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李华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