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刑更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志顺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志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510号罪犯陈志顺,男,1987年7月4日出生,土家族,中专文化,湖北省恩施市人。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7日作出(2008)中中法刑一初字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陈志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宣判后,该犯及同案他罪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5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4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6月24日被投入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2014年6月9日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11年11月30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粤高法刑执字第20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2月11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粤高法刑执字第8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现刑期至2033年2月10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于2017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陈志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获2015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累计兑现记功奖励6次,兑现表扬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陈志顺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志顺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志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4年2月11日起至2032年5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黄微审判员夏红军审判员李晓萃二Ο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刘丰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