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1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金权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何金权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696号原告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50-52层。注册号440301102880400。法定代表人王翀。委托代理人权仙萍。委托代理人朱彭涛,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金权。委托代理人马钊,宁夏萧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金权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3340元,剩余334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曹英萍人民陪审员 白 瑛人民陪审员 陈建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