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刘涛、吴雪琴与谢路明、盛文媛所有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涛,吴雪琴,谢路明,盛文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财保13号申请人:刘涛。申请人:吴雪琴。被申请人:谢路明。被申请人:盛文媛。申请人刘涛、吴雪琴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谢路明、盛文媛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盛文媛所有的坐落于西塞山区黄石大道407-b-41号房屋一套(所有权号西201206499)、坐落于同惠磁湖东城华新路2号(3号住宅楼)幢7层701号(华新路2-701号)房屋一套。担保人刘银鹄、汤淑清出具担保书,愿以其名下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涛、吴雪琴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刘银鹄、汤淑清所有的位于黄石港区牛头山3-36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三年。二、冻结被申请人谢路明、盛文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盛文媛所有的坐落于西塞山区黄石大道407-b-41号房屋一套(所有权号西201206499)、坐落于同惠磁湖东城华新路2号(3号住宅楼)幢7层701号(华新路2-701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刘涛、吴雪琴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陶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