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执4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俞弟生、吕鹏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弟生,吕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4531号申请执行人:俞弟生,男,1956年5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吕鹏飞,男,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俞弟生申请执行吕鹏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5)杭萧民初字第29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吕鹏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俞弟生应受偿1268元,未受偿1268元及相关费用,在执行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吕鹏飞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5)杭萧民初字第29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