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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2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市支行与王春联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市支行,王春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82执1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李黎明,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王春联,女,1961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址大安市。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及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春联银行账户存款1,815.00元扣划至大安市人民法院执行专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立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万海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