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92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常州凯祺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雷鸣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凯祺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雷鸣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凯祺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雷鸣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92民初853号原告:常州凯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戚月线南岸村32号。法定代表人:陈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杰,常州市武进区遥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雷鸣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新安街道石泉村。法定代表人:张守平。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凯祺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雷鸣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凯祺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雷鸣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凯祺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凯祺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雷鸣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常州凯祺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玉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常 鑫书 记 员 张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