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22执2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滨海县华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卫、孙亚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滨海县华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卫,孙亚芳,刘海洋,朱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2364号申请执行人滨海县华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福群。被执行人刘卫。被执行人孙亚芳。被执行人刘海洋。被执行人朱伟伟。申请执行人滨海县华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卫、孙亚芳、刘海洋、朱伟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的(2016)苏0922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12946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朱伟伟、刘海洋名下车辆,但车辆暂未扣押到位,被执行人刘海洋名下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处置中,因房产处置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广斌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嘉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