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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5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苏某与顿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顿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5民初577号原告:苏某,住甘肃省庄浪县。被告:顿某,住甘肃省庄浪县。原告苏某诉被告顿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苏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6元,减半收取计1038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万晓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浩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