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5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苏某与顿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顿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5民初577号原告:苏某,住甘肃省庄浪县。被告:顿某,住甘肃省庄浪县。原告苏某诉被告顿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苏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6元,减半收取计1038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万晓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浩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