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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5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周瑞俊与霍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凉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凉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瑞俊,霍粉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全文

凉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925民初203号原告:周瑞俊,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凉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秀(周瑞俊配偶),住凉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有和,凉城县148法律服务指挥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霍粉莲,女,195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凉城县。原告周瑞俊与被告霍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瑞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秀、马有和,被告霍粉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瑞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2.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利息,从2012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月利率1.5%;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2月15日,被告丈夫王永胜因偿还信用社贷款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率1.5%,未约定借款期限。王永胜为原告出具了借据,并由被告妹夫刘某签字见证。2013年3月王永胜支付了一年的利息9000元。之后原告多次催要,直到2017年3月16日王永胜去世,借款本金及4年的利息也未偿还。因该债务系被告与王永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霍粉莲辩称,我与王永胜分居多年,王永胜经常赌博。他向原告借款的事情我不清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被告与王永胜系夫妻关系,2017年3月16日王永胜去世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的2011年12月15日,被告丈夫王永胜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率1.5%,王永胜为原告出具了借据,并由被告妹夫刘某签字见证;2013年3月王永胜支付了一年的利息9000元,借款5万元及剩余利息直至王永胜死亡未给付的事实,原告提供借据一张并申请证人刘某出庭作证。经审查,原告提供的借据及证人证言内容真实,形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该债务发生在王永胜与被告霍粉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王永胜死亡,被告霍粉莲应当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返还借款并给付利息,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霍粉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周瑞俊借款5万元,并按照月利率1.5%给付从2012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缓交52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霍粉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立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学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