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91执5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琰与张大伟、何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琰,张大伟,何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91执5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琰,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被执行人:张大伟,男,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被执行人:何莉,女,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徐琰与张大伟、何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并执行到位10308.32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何莉名下车牌号为苏K×××××车辆,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毕维明代理审判员 张 弛代理审判员 袁敦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孙 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