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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盛高铭与新昌县羽林街道五丰村第十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高铭,新昌县羽林街道五丰村第十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1028号原告:盛高铭,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宝生,新昌县儒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新昌县羽林街道五丰村第十村民小组,住新昌县羽林街道五丰村。负责人:盛三兔,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姜学文,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盛高铭与被告新昌县羽林街道五丰村第十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盛高铭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不��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盛高铭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盛高铭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利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蔡 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