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与梁永刚、张善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梁永刚,张善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1民初807号原告: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培松。被告:梁永刚。被告:张善浩。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永刚、被告张善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张善浩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善浩撤回起诉。审判员 汪田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彭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