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武民初字第001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韩昱与武汉汉口北现代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德勤物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昱,武汉汉口北现代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德勤物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武民初字第00145号之一原告韩昱,女,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江岸区人,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武汉汉口北现代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法定代表人周春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鹏飞,男,1989年8月10出生,汉族,河南省鹿邑县人,住河南省鹿邑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德勤物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法定代表人周明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左勇,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昱诉被告武汉汉口北现代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德勤物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韩昱负担。审 判 长 文利军人民陪审员 谈宇刚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汪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