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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民抗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姚春林与于水江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姚春林,于水江,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民抗5号抗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姚春林,男,1957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原审被告:于水江,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审原告姚春林与原审被告于水江确认租赁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2013)阿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呼检民(行)监[2016]150XXXXXXX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再审。审 判 长  于树阁审 判 员  李美荣代理审判员  朱 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康 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