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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波、巴中时代运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杨波,巴中时代运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2民初285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闫志,男,生于1986年,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员工,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杨波,男,生于1986年,住四川省南江县。被告:巴中时代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波、巴中时代运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以被告杨波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双方当事人和解而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放禄人民陪审员  王凤兰人民陪审员  张丛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