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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7执33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莒南县和顺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鲁1327执33号之六本院在执行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7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莒南县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被执行人徐奎伟、史永花、史永江、解忠玲、杜运兰、日照宝丰煤炭有限公司、莒南县和顺商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莒南县和顺商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