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12执5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安丽宏工贸有限公司鄞州工艺制品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安丽宏工贸有限公司鄞州工艺制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6)浙0212执5580号被罚款人宁波市安丽宏工贸有限公司鄞州工艺制品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147536-9,法定代表人:武丽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富花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安丽宏工贸有限公司鄞州工艺制品分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因被罚款人宁波市安丽宏工贸有限公司鄞州工艺制品分公司拒不履行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宁波市安丽宏工贸有限公司鄞州工艺制品分公司罚款50000元,限在2017年5月10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