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民初8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余德香与熊建、余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德香,熊健,余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8268号原告:余德香,女,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小明,男,原告余德香亲属。被告:熊健,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余斌,男,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余德香与被告熊建、余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余德香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德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德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计113元,由原告余德香负担。审 判 长 保香兰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人民陪审员 李小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钟俊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