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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8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余德香与熊建、余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德香,熊健,余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8268号原告:余德香,女,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小明,男,原告余德香亲属。被告:熊健,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余斌,男,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余德香与被告熊建、余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余德香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德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德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计113元,由原告余德香负担。审 判 长  保香兰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人民陪审员  李小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钟俊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