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蒲城金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岗、付张娜、薛伟伟、付美娜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城金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岗,付张娜,薛伟伟,付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631号申请执行人蒲城金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蒲城县兴镇兴原路口法定代表人:王红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岗,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孙镇刘傅村六组。被执行人付张娜,女,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孙镇刘傅村三组。被执行人薛伟伟,男,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孙镇蟠龙村五组。被执行人付美娜,女,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孙镇刘傅村三组。蒲城金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岗、付张娜、薛伟伟、付美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岗、付张娜、薛伟伟、付美娜应履行案款142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执行费203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岗、付张娜、薛伟伟、付美娜长期在外务工,经查,银行账户无存款,亦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征得申请人同意,本案暂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起之日起十日内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梁润恒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兴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