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民初2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赖磊钤与成都圣地藏元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磊钤,成都圣地藏元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2283号原告:赖磊钤,男,汉族,1993年2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现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成都圣地藏元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紫东楼段11号1栋1单元14楼2号。法定代表人:陈思凡。原告赖磊钤与被告成都圣地藏元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赖磊钤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磊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赖磊钤负担。审 判 员 陈惠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俊贤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