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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洪彪诉被告沈阳市辽中区老大房镇老大房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彪,沈阳市辽中区老大房镇老大房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15民初1287号原告张洪彪,男,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原告委托代理人毛俊利,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沈阳市辽中区老大房镇老大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法定代表人张宇,系主任。原告张洪彪诉被告沈阳市辽中区老大房镇老大房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洪彪及原告委托代理人毛俊利、被告沈阳市辽中区老大房镇老大房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原告为被告单位修大棚路,产生人工费及料款总计179,900元。2014年1月15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注明了该款项的具体数额及还款期限。该笔款项至今被告没有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大棚修路款179,900元。被告辩称,村里欠原告工程款属实,但是村里没有钱偿还。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老大房镇老大房村建大棚基础建设工程协议书一份,约定把老大房村大棚基础设施建设承包给原告张洪彪,合同总造价为179,900元,原、被告均在协议甲方、乙方处签字确认。原、被告达成协议后,原告找人进行了施工。2010年12月,工程完工。2014年1月15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张洪彪修大棚路款,人民币壹拾柒万玖仟玖佰元整(¥179900元),经协商约定2014年7月30全部还清。现该笔工程款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大棚修路款179,9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条一张、合同复印件一份,已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约定原告包工包料为被告村修建砂石路及围栏,该协议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2010年12月份工程完工,被告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原告价款,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79,9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判决如下:被告沈阳市辽中区老大房镇老大房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179,900元;以上款项,如逾期履行,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9元,由被告沈阳市辽中区老大房镇老大房村民委员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浩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