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3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郭士卿与商丘双嘉置业有限公司、德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士卿,商丘双嘉置业有限公司,德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545号原告郭士卿,男,汉族,1966年2月19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商丘双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文化东路绿色家园2号楼16号门面房,机构代码67007633-8。法定代表人李明,职务总经理。被告德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2号楼27层2708号,机构代码07683193-5。法定代表人张玉薇,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士卿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若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