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民终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平与王广涛、原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平,王广涛,原晓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终6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平,男,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闫小峰,陕西卓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广涛,又名王涛,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亚文,女,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上诉人王广涛之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晓军,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平与被上诉人王广涛、原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王甲红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晏 海审 判 员 邢维利代理审判员 郭 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丹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