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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7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孙某诉被告锦州垚鑫铸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7民初202号原告孙某,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义县城关满族乡高家屯村***号,身份证号码:2107271979********。锦州垚鑫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义县九道岭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宫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锦州垚鑫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长 左 丽 英代理审判员 冯  慧人民陪审员 郭新立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海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