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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24民初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贵清与曲学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清,曲学凯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1609号原告:李贵清,男,1959年12月11日出生,满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曲学凯,男,68岁,汉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李贵清诉被告曲学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李贵清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贵清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贵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李贵清负担。审判员  刘文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