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24民初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贵清与曲学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清,曲学凯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1609号原告:李贵清,男,1959年12月11日出生,满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曲学凯,男,68岁,汉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李贵清诉被告曲学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李贵清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贵清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贵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李贵清负担。审判员 刘文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