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02执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乐山市中心城区宏瑞电脑耗材经营部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山市中心城区宏瑞电脑耗材经营部,熊超宏,韩彦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02执1508号申请执行人:乐山市中心城区宏瑞电脑耗材经营部。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嘉州数码城。经营者:姜文学,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翡翠国际三期15幢3楼5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419740228003X。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黎,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竹,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熊超宏,女,198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演武街92号2幢1单元7楼3号。公民身份号码:511102198103304628。被执行人:韩彦祥,男,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演武街92号2幢1单元7楼3号。公民身份号码:610322198108193313。申请执行人乐山市中心城区宏瑞电脑耗材经营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33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熊超宏、韩彦祥应向乐山市中心城区宏瑞电脑耗材经营部支付货款4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252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熊超宏、韩彦祥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另查明:2015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以(2015)乐中民保字第27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熊超宏所有的位于乐山市市中区石雁儿北巷27号[产权证号(合同号):201412220031]、31号[产权证号(合同号):201412220040]、33号[产权证号(合同号):201412220044]房产。上述房产系轮候查封且已抵押给乐山三江农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咡桥支行,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乐山市中心城区宏瑞电脑耗材经营部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明审判员 余建新审判员 毛 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海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