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执25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美亚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陈永金、天津市东丽区实胜建材销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美亚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陈永金,天津市东丽区实胜建材销售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3执25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天津美亚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朝阳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张金勇,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永金,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天津市东丽区实胜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新中村木材市场***号。经营者陈永金。关于申请执行人天津美亚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永金、被执行人天津市东丽区实胜建材销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津0113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二被执行人应给连带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76658.6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2年11月26日至2013年7月11日,以676658.60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2日至判决生效日,以376658.60元为基数,均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及案件受理费11742元。执行中,经查二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能力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大琨审判员 袁树民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