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4执7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韩晓军、张晓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晓军,张晓勇,韩洪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4执7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晓军,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被执行人:张晓勇,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被执行人:韩洪娟,女,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晓军与被执行人张晓勇、韩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晓勇在浦发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晓勇在浦发银行12×××4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因案件未能在冻结期限内执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世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士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