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刑终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张远成故意毁坏财物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远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刑终73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远成,男,1967年5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邹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邹平县。2001年11月5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2月14日减刑释放,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6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同年8月16日被逮捕。邹平县人民法院审理邹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远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二O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6)鲁1626刑初312号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人张远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邹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6刑初31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邹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明辉审判员 胡秀琴审判员 张耀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