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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4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赵玉萍与王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萍,王小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民初4859号原告赵玉萍,女,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王小东,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赵玉萍与被告王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玉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小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玉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被告做生意向原告借款40000元,言明月息2.5分,2015年至今被告拒付利息,经原告讨要,被告未归还本息,要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赵玉萍现金肆万元整(40000),身份证王小东2013.11.27”。被告未答辩。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据为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借款应当归还,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就借款利息有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小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玉萍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公告费480元,均由被告王小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建政人民陪审员  周红梅人民陪审员  陆西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