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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1283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肖少雄、林霭贤等与广州市欧原木业有限公司等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少雄,林霭贤,广州市欧原木业有限公司,孟春梅,邹浩,深圳莱韵达整体家居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莱韵达照明灯饰有限公司

案由

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2837号之三原告:肖少雄,男,195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原告:林霭贤,男,196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郎鸣镝,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玑,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欧原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秦建伟。被告:孟春梅,女,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邹浩,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深圳莱韵达整体家居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邹浩。被告:中山市莱韵达照明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法定代表人:邹浩。原告肖少雄、林霭贤与被告广州市欧原木业有限公司、孟春梅、邹浩、深圳莱韵达整体家居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莱韵达照明灯饰有限公司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肖少雄、林霭贤于2017年4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少雄、林霭贤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少雄、林霭贤撤诉。案件受理费23224元,减半收取为11612元,由原告肖少雄、林霭贤负担(原告已向本院缴纳)。审 判 长  饶 琨审 判 员  熊 伟人民陪审员  张子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