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4执16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徐雪英、徐象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雪英,徐象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16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雪英,女,194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徐象国,男,194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雪英与被执行人徐象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相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徐象国名下所有在永嘉县枫林镇汤岙村有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08××59,土地性质系农村集体所有)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适合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上述房产本院依法于2016年9月9日进行查封,因尚未发现徐象国有其他房产可供居住,应视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故暂不宜强制处置。由于被执行人徐象国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4月2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4025元及执行费6650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谷人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翁建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