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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郝亚军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亚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02刑初130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亚军,男,199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阳市北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2016年12月2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逮捕。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亚军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亚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8日晚8时许,被告人郝亚军在安阳市文峰区东风路与德隆街交叉口向南300米路东尚水园洗浴中心门口,谎称朋友在东外环发生车祸需用车,骗取被害人鄢某某豫E×××××白色福克斯汽车1辆。后被告人郝亚军到安阳市文峰区彰德路盛世抵押门市,提供虚假手续以30000元将该车抵押,并将抵押款全部用于偿还赌债。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该车价值113432元。2016年12月21日,被告人郝亚军到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案件侦查大队投案。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书、及户籍证明、委托书、抵押协议、收到条等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郝亚军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郝亚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郝亚军因赌博借钱后急于还债,2016年11月28日晚8时许,被告人郝亚军在安阳市文峰区东风路与德隆街交叉口向南300米路东尚水园洗浴中心门口,谎称朋友在东外环发生车祸需用车,将被害人鄢某某的1辆豫E×××××白色福克斯汽车开走。当晚,被告人郝亚军到安阳市文峰区彰德路盛世抵押门市,提供虚假手续以30000元将该车抵押,实际得款27000元,并将抵押款全部用于偿还赌债。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于2016年12月23日出具文价认(2016)28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白色福克斯车辆价值113432元。2016年12月15日,公安机关追回该车并返还被害人。2016年12月21日,被告人郝亚军到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案件侦查大队投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被告人郝亚军供述证实,2014年其在牌场输钱,借了一个叫“辉的”的2万元钱,2016年11月28日,“辉的”再次向其索要赌债,其没有钱,就想到给鄢某某打电话,称其朋友在东外环发生车祸需要用车,其与“辉的”等在尚水园洗浴中心门口将鄢某某的白色福克斯两厢轿车开走。后在三角湖公园西边的盛世抵押门市,将车抵押了30000元钱,抵押门市扣了3000元利息,全部偿还了“辉的”赌债。后其无能力把车赎回,2016年12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二、被害人鄢某某陈述证实,2016年11月28日下午6点多,其在尚水园洗浴中心上班,一个叫亚军的男子找到其,称朋友在东外环发生交通事故需要用车。亚军让他的朋友将其白色福克斯两厢轿车开走,车牌号为豫E×××××,后亚军也找理由离开。其给亚军联系,亚军关机。后亚军给其发信息,告诉其已经将车抵押了3万。三、证人韩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8日晚上7点多,其朋友鄢某某打电话让其过去,说有人借车但不想借。到尚水园门口,从路南的越野车上下来3个人,有人说把车开走,鄢某某说不行,那个人说11点前能送过来车。后鄢某某下车和那人说话,其就回去了。四、证人许某证言证实,其是盛世抵押门市老板,2016年11月28日晚上10点多,一个男子给其打电话说家里有急事用钱,有1辆车抵押,其就让王某某去办手续。29日上午,知道车是郝亚军抵押的,抵押的是1辆白色福特轿车,车牌号是豫E×××××,当时郝亚军拿了委托书。后其给车主打电话告诉车主郝亚军在其处抵押了3万元,并把郝亚军的信息给车主说了。五、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许某给其打电话说有辆车要抵押,让其去办手续。其到店里,看见1辆白色福特福克斯轿车在店门前停着,车牌号是豫E×××××,车上下来3个人,押车的郝亚军告诉其家里有急事,想把车抵押,还拿了委托书,郝亚军说行车证忘家里了,就把身份证原件留在了那里。郝亚军签了协议,该车抵押了3万,扣除1个月的利息,其给了郝亚军27000元。六、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案件侦查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2月21日被告人郝亚军投案,并供述了犯罪事实。七、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文价认(2016)28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白色福克斯车辆价值113432元。八、被告人郝亚军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辨认笔录、授权委托书、车辆转让协议、收条、借款协议书、借据、被害人鄢某某与被告人郝亚军的聊天记录截图、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在卷可查。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郝亚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价值113432元,数额巨大,核其所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郝亚军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被骗车辆已追回退还被害人,对被告人郝亚军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量刑时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郝亚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6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非法所得27000元予以追缴,退还盛世抵押门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杜建民审 判 员  韩凤明人民陪审员  张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魏 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