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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7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小兰、陈宝成等与张贺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兰,陈宝成,张贺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397号原告:李小兰,女,195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西县。原告:陈宝成,男,195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西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超楠,河北江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贺启,男,196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西县。原告李小兰、陈宝成与被张贺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二原告李小兰、陈宝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小兰、陈宝成撤诉。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计194元,由二原告李小兰、陈宝成负担。审判员  韦景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纪红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