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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民辖终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余楚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余楚忠,徐明阳,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辖终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美沙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190R。法定代表人:应金荣,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楚忠,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原审被告:徐明阳,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审被告: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0004700387327。法定代表人:丁金昌,院长。上诉人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17)浙0481民初字第100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浙江省东阳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权的规定,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依法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工程为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扩建工程一标段1-5号宿舍楼的主体泥工工程,工程所在地在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因此,本案依法应由原审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连   忠审判员 李美凤审判员黄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   金   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