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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2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健英与被告徐立坤、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2693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徐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负责人: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48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依拉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明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