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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9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鲁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9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鲁某某,男,土家族,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被执行人王某某,男,土家族,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五峰镇。申请执行人鲁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王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529执恢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勇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蔡阳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