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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6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新疆众信通达钢铁有限公司与克拉玛依市今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众信通达钢铁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今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6民初616号原告:新疆众信通达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王家沟铁金街118号H4-6-6室法定代表人:刘坤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克拉玛依市今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准葛尔路230号新天地商业街3号楼2楼。法定代表人:常红,职务不详。被告:克拉玛依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吉祥路67-112号商铺。法定代表人:程克宏,职务不详。原告新疆众信通达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克拉玛依市今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在受理中,原告新疆众信通达钢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众信通达钢铁有限公司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众信通达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101.25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8550.63元,由原告新疆众信通达钢铁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剩余8550.62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祖哈丽努 尔·祖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艾孜买提江·阿尔肯 微信公众号“”